刘雪艳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涉非法集资从轻定罪量刑
来源:刘雪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5
浏览量:901

案情: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XX在本市注册成立上海市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注册“、”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被告人通过在该平台上发布各类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标吸引网民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不同借款利率返本付息。网民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上和线下种方式进行充值。被告人将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高息借贷他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该网站记录的吸收资金涉及会员1000人,可以确认有银行打款记录的(本金)为106019684.89元,已被会员提现84694668.2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019684.89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1.集资款并没有被用于个人挥霍,故其主观恶性较小;2.涉案平台借款标的标期较短,资金占用时间不长,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冲击力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后,被告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和投资人协商解决问题,制定还款计划,努力减少投资人的损失,防止社会危害性的进一步扩大;4。被告当庭陈述还款计划,愿意以自己的所有资产归还投资人,以实际行动减轻集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5.被告拥有部分债权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其催收、结算相关款项,早日归还投资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6.被告的到案过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且到案前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7.严庆海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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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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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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